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恩平市某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XX、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某某置业公司向曹XX、陈XX返还押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某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欠款后返还相应押金,理由为双方未变更合同指导费标准、押金返还条件未成就、两上诉人财产相互独立。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XX、陈XX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黄昊镔律师担任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应诉,依法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指导费标准是否已变更、押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某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某某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昊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二审程序,详细查阅一审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深入研判民法典、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双方二审诉辩意见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庭审中,黄昊镔律师作为曹XX、陈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清晰阐述应诉意见,精准举证佐证核心主张,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重点提交电话录音、每月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时任某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口头同意将指导费从每月3500元调减为3000元,且被上诉人已按变更后标准足额支付至合同期满,上诉人全程未提出异议,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定及约定条件;提交电梯注销手续相关证明,证实押金返还条件已成就,上诉人以拖欠指导费为由拒绝返还押金无事实依据;结合某某置业公司系一人公司、某某物业公司为其唯一股东的事实,论证某某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完全采纳了黄昊镔律师的应诉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助力被上诉人守住一审胜诉权益,顺利实现返还押金及利息的核心诉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研判二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黄昊镔律师深入剖析上诉人的上诉核心诉求及理由,精准把握指导费变更、押金返还条件、股东连带责任三大争议要点,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明确应诉重点和辩论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应诉方案,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2. 专业履职,精准举证抗辩彰显功底:代理过程中,黄昊镔律师全面梳理、整合本案核心证据,重点夯实电话录音、付款凭证、电梯注销手续等证据的证明力,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发表应诉意见,有力反驳上诉人的全部上诉主张,清晰阐述被上诉人的抗辩依据,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娴熟的庭审应变能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 全程护航,全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黄昊镔律师全程参与二审立案、庭审等全部程序,始终立足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把控案件审理重点,依法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成功驳回上诉人的不合理上诉,助力当事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顺利追回押金及相应利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彰显了律师的专业素养、责任担当与高效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