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008年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8月10日被假释,2012年8月8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熊*,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一诉[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李X的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回避。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书记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熊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X要邬*(已判决)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当月,邬*用手机联系汤*(已判决),告知李X要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要汤*联系上家,汤*同意并告诉邬*甲基苯丙胺的价格是1000克甲基苯丙胺需人民币7万元。数天后,邬*从武汉到达广东省东莞市,入住汤*为其预定的万众财富连锁酒店。之后,经汤*联系并担保,仅支付3万元人民币便购得甲基苯丙胺2000克。拿到毒品后,汤*按照邬*的要求,在当地联系了一辆不具有营运资质的的士并垫付了部分运费,将甲基苯丙胺运送到上海交给了李X。同年10月份,汤*到武汉找邬*索要李X所欠毒资,未果。2019年3月6日,李X被公安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通话详单,串供信,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酒店登记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汤*,邬*,王*的供述;
3,被告人李X的供述和辩解;
4,李X与汤*,邬*,王*之间的辨认笔录。
……
被告辩护人全程代理辩护。
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且本案事实在同案人邬XX等人一案中已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