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律师**代理追回投资款及利*
案情简*
原告杨(满*)与被告王(满*)、李(满*)及四川XX(以下简*“****公*”,住所地信息隐藏)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原告杨委托天津XX律师*徐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企信**公**托李、赵(均为该**公**工)作为诉讼代理人,该**公***代表人系王。
案情概要: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共同以企信**公**义承接雄安*XX“综合管*主体结构劳*施*”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料费**先偿还。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本金、利*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担连*清偿责任。
办案经*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证据,明*将合伙关*清算后*化为借贷法*关*。针对被告王X以“付款条件未成*”(即工人工资和*料费*付清)为由的抗辩,律师****则和*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约定若长期不成*将导致原告权**法*现,属于*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庭审中,律师*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计*标准、保证责任*法*焦*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到充*主张。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被告王于*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利*(利*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标准,分段*不同本金*数计*,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担连*责任*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双**比例负担。
判决理由:法*认定三方*议系合伙清算后*成*合法*贷关*。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确定状态,违反公**则,且被告王X消极阻止条件成*,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利*计*依法*整为一年*LPR四倍,违约金*与利*合计*过法*上限不予支*。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