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申*人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江XX某某律师*务所律师;被申*人某某**公*,住所地常*市武*区,法*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杨XX,江XXXX律师。2023 年 6 月,申*人某某入职被申*人某某**公***操作工,双**定了月工资标准。2024 年 1 月 14 日,申*人在车*工作时*掉落钢管*伤,先后*往多家*院就诊,诊断为 L1、T12 椎体压缩骨折及脊髓损伤等。2024 年 8 月 16 日,申*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5 年 3 月 6 日,经*定致残程*为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申*人向**委提出仲*申*,请求:1. 解*与被申*人的劳*关*;2. 被申*人支*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343370.43 元,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被申*人答辩称,同意解*劳*关*,对工伤等级无异议,但认为申*人重复主张*疗费,停工留薪期应* 7 个月 17 天计*,月工资标准按 7500 元*,且申*人未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不应**交通*。
办案经*
- 2025 年 6 月 30 日,常*经*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立案受理本案。
- 2025 年 8 月 5 日,仲*委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申*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申*人委托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仲*活动。
- 仲*审理期间,申*人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劳*能*鉴定结论通*书、门诊病历、工资明*清单*证据,用以证明*伤事实、医疗费*支*及工资标准;被申*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用以证明*为申*人支*部分医疗费*费*。
- 仲*委经*理查*:被申*人未为申*人缴纳工伤保险;申*人共产生医疗费 50486.43 元,住院 17 天;结合医院建休证明,申*人停工留薪期合计 7.57 个月;申*人受伤前月平*工资为 7608.33 元;被申*人已累计**申*人 86281.12 元;申*人出院产生转运车* 500 元,且复诊确需产生交通**。
- 本案经**委调解,最终*解*成。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确认申*人某某与被申*人某某**公**间的劳*关*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解*。
- 自本仲*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人某某**公**次性支*申*人某某各项*伤保险待遇合计*民币 221998.37 元。
-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起诉;不起诉的,本仲*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决的,另一方*事人可向*民法*申*强*执行。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 劳*关*解*:依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相***条款,仲*委确认申*人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提出解*劳*关*的主张**。
- 工伤保险待遇支*责任:因被申*人未依法*申*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规定,应*被申*人承担各项*伤保险待遇支*责任。
- 各项**核定依据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按申*人月平*工资 7608.33 元、11 个月的标准计*,支*申*人主张* 83688 元。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江XX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条,支*申*人主张* 80000 元、35000 元。
- 医疗费:经*定为 50486.43 元,扣除被申*人已支*部分后*以支*。
-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XX人社发 [2020] 133 号文*,按每天 30 元、住院 17 天计*,核定为 510 元。
- 交通*:结合申*人复诊需求,酌定支* 1000 元。
-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江XX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按 7.57 个月、月平*工资 7608.33 元**,核定为 57595.06 元。
- 费*抵扣:被申*人已支*的 86281.12 元,在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予以扣除,最终*算出应**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