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挖掘从轻情节!律师助力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6 年 4 月 9 日 15 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长途客运车行至大同市XX附近时,因被害人柴XX下车事宜发生争执。争执中,杨XX从汽车工作台拿出一把长约 60 厘米的单刃刀,朝柴XX左前臂砍击一刀。案发后,杨XX及时将柴XX送至医院救治,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罪行。2016 年 9 月 27 日,杨XX亲属代为赔偿柴XX 3.6 万元,获得书面谅解。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杨XX提起公诉,其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担任辩护人。
[争议焦点]
1. 杨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积极救治、赔偿谅解等情节能否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3. 杨XX使用刀具作案,是否影响缓刑适用?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情与证据链,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1. 定罪辩护:认可案件基本事实,明确杨XX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不否认指控罪名,为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2. 量刑辩护:重点梳理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 杨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亲属代为赔偿并获谅解,体现悔罪诚意,属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3. 缓刑适用辩护:结合杨XX系因民间琐事引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罪危险等情况,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主张适用缓刑,同时说明使用刀具的从重情节已综合考量,不影响整体从轻处罚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闫国田律师的辩护意见:
1. 认定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
2. 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