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原告, 基本案情: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北京XX公司门店签订《XXX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后,原告无法按被告提供的方式登陆合同约定的CRM系统获得相关服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依照约定向原告推送候选人、约见信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当原告到被告北京XX公司所在地现场查询得知被告北京XX公司已倒闭,被告已不能实际履行合同。
1、原被告服务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比较容易确定;
2、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依附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且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4、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对于分公司所运营的部分业务事实进行了自认,对表示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诉求予以承担,法官庭后10天内即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