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委托人(被告一,某省级医院)与另一被告(某县级医院)、原告(患者女儿)因医疗损害责任*纷诉至法*。2024 年 8 月,患者因摔倒致头痛伴左*肢体无力,先至县级医院急诊就诊,初步*断后*至委托人处进一步*疗,后*确诊为脑梗死等病症,住院期间突发恶性心律失常,经*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两被告诊疗行为违反常*,未尽诊疗义务,且委托人存在使用非卫*技术人员的情况,诉请判令两被告按 55% 责任*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各项*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694,682.34 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委托人委托王X律师*另一律师*同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
二、办案经*
王X律师*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及责任*例如何*定;二是原告主张*赔偿项*、计*标准是否合法*理;三是委托人是否存在使用非卫*技术人员的违规情形。
针对诊疗过错及责任*例争议,律师*队全*审查*历资料,结合司**定意见展开抗辩:司**定明*两被告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委托人建议参与度为 15%-20%,县级医院为 5%-10%,不存在原告主张*主要责任*形。同时,强*委托人的诊疗行为符*核心诊疗规范,仅在告知义务、书面会诊记录等程*上存在轻微瑕疵,与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危*病情)无直接必然联系,反驳原告关* “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的主张。
对于*偿项*及标准,律师*队逐一核查:一是丧葬费,依据法*规定应*受诉法*所在地(青海*)标准计*,而非原告主张*浙江*标准;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委托人过错程*、当地经*水*,主张*告诉请的 50,000 元*高,应*理调整;三是医疗费,指出原告主张*金*包*医保统筹支*部分,需核实实际损失;四是交通*,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据,不应**。同时,提交相**据证明*者自身病情危*,其死亡是疾病自然发展与医疗瑕疵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轻医疗机构责任。
针对 “使用非卫*技术人员” 的指控,律师*队及时*交涉案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明*证明***员具备合法*业资质,原告该主张*事实依据,依法*能**。
庭审中,王X律师*队围绕司**定意见及法*规定,充*发表代理意见,对原告不合理诉求逐一反驳,清晰界定委托人的责任**,既认可程*上的轻微瑕疵,也坚持核心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核心观点,争取法*按鉴定建议的合理比例划分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经*理采纳了王X律师*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两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次要过错,结合案情确定委托人承担 20% 责任,县级医院承担 10% 责任;
2. 支*合法*理的赔偿项*,核减部分不合理诉求:丧葬费*青海*标准计*为 61,393.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 20,000 元,不支*交通**张;
3. 委托人于*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 256,574.14 元;
4. 案件受理费 10,747 元,由委托人负担 3969 元,县级医院负担 1985 元,原告负担 4793 元。
委托人的责任*例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到有*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