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诉被告桂**七星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七星市监局”),第三人某**有*公*(以下简*“某某寨”)、彭X工商*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予以立案受理,于**期限内向*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本院依法*成*议庭,于*年6月2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XX的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七星市监局委托代理人蒙某某、秦某某,第三人某某寨及彭X共同委托代理人甘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被告七星市监局于2018年8月8日向*三人某某寨**公**出(高*)登记企核变字[2018]第142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书》,通*该**公**交的变更材料的法*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变更登记申*,申*材料齐*,符*法*形式,准予变更登记。将**公**东***代表人由彭X变更登记为曾XX。
原告诉称,2020年4月,原告从*人处获悉某某寨**公**诉,原告是某某寨**公**法*代表人。之后,原告从*络查*得知:自2018年8月8日开始,某某寨**公**法*代表人工商*记变更为原告,且原告持有***公***95%的股权,工商*记变更前的法*代表人和*应*股权*有*是彭X。事实上,原告仅有*学文*,常**零工维持家*开支,生活拮据。从*参与过某某寨**公**经*管*活动;从*与任**签订过股权*让协议;从*参加过任***公**股东*;更从*授权***进行**公**更登记。某某寨企业工商*案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托书、**公**记(备案)申*书、股权*让协议、新股东*决议、**公****正案、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字均非原告本人所签,指印*并非原告本人所按捺,即2018年8月某某寨**公**被告处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材料系虚假材料。为此,原告多次要求某某寨**公**实际控制人予以撤销,但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找各种借口予以推脱。被告亦表示依法*只能*行形式审查,如果某某寨**公**实际控制人不予配合,其无法*接撤销针对原告的股东*法*代表人的工商*更登记。综上所述,原告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某某寨**公**其股东彭X伪造原告的签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更登记,而被告在工商*记过程*未尽到审慎*查*务,导致某某寨**公**其股东彭X的非法*的得逞。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已经*原告及其家*造成*非常**的影响,原告为此寝食难安,整日忧心忡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1.请求法*判令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某某寨作出的原告为股东***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在其起诉时**院提交: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全**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查*单,证明*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第三人某某寨**公**企业信用信息公*查*单,证明*三人某某寨的主体资格;证据4、第三人彭X的身份证,证明彭X的主体资格;证据5、第三人某某寨**公**企业工商*案,证明2018年8月8日某某寨为了将控股股东(占股95%)及法*代表人变更为原告,提供的申*材料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托书、**公**记(备案)申*书、法*代表人信息、股权*让协议、新股东*决议、**公****正案、承诺书等,但以上申*材料上面的原告签字均非原告本人所签写,指印*非原告本人所捺。即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更登记;证据6、证明*告自2019年2月20日至今在家*农;证据7、聊天记录、桂*XX,证明某某寨**公**实际控制人是彭X和*X,原告在某某寨农*打工,每月工资1000元,因为某某寨**公**期拖欠原告工资,变更登记发生后,彭X还向彭X请示支*原告工资;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告得知其被**公**冒签名变更为**公***代表人后*某某寨**公**际控制人彭X要求撤销曾XX的法*代表人资格,但遭到拒绝。
被告七星市监局辩称,其具有***公**更登记及股东、法*代表人登记予以许*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权*,其作出的2018年8月8日的**公**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法*正确,符*法*程*,应*予维持,理由如下:一、被告依法*有*某某寨**公**理变更登记及股东、法*代表人登记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六条有*“工商*政管*机关***公**记机关”、“**公**更登记事项,应*向***公**记机关**变更登记”的相**定,七星区市场监管*依法*有*某某寨**公**更登记给予许*的行政主体资格及法*职权。二、本案**公**更登记行政许*程*合法,适用法*依据正确。1.某某寨**公***工商*更登记提交的申*资料齐*,符*法*规定的形式。2.七星市监局在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某某寨**公**以变更等相**记,适用法*依据正确,程*合法。三、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变更登记的文*、资料以形式审查*主,已经*到了审慎*查*义务,行政行为无过错。根据《中华*民共和**政许*法》第三十一条:“申*人申*行政许*,应*如实向*政机关*交有**料和*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办理**公**记,申*人应*对申*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程*规定》第八条规定:“申*人应*如实向*业登记机关*交有**料和*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国*院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的通*》(国*[2014]7号)“强*司**济和*事惩治。明*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场活动监督**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工商*政管*机关*工商*记环节中的申*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此,申***公**更等登记的相***、资料的真实性由申*人负责。七星市监局有*由相*申*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已就申*的相**料是否齐**符*法*形式要求,尽到审慎*查*务,并据此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工商*更登记没有*错。综上所诉,七星区市场监管*具有*涉案行政行为实施*法*权*,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法*正确,符*法*程*,恳请人民法*查*事实,依法*决。被告七星市监局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托书;证据2、**公**记(备案)申*书;证据3、法*代表人、董*、监事、经*信息;证据4、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曾XX的身份证复印*;证据5、原股东*决议;证据6、新股东*决议;证据7、股权*让协议;证据8、**公****正案;证据9、**公**业执照副本;证据10、准予变更登记申*书,证据1-10证明(1)某某寨**公***工商*更登记提交的申*资料齐*,符*变更登记的条件;(2)被告行政行为程*合法,适用法*法*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依据:《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2006年*订)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企业登记程*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商*政管*总局关***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规范*通*》之《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条、(二)【4】项、《中华*民共和**政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2016年*订)第二条第二款、《国*院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的通*》国*【2014】)7号“三、(三)项”。
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共同答辩意见如下: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符*法*规定,依法*材料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违反法*规定的情形,同时*三人某某寨**公**交的变更登记材料在形式上齐*,最后*三人某某寨**公*、彭X不存在冒用原告身份信息、签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对此我方*交了相**据佐证。原告要求起诉撤销相**记行为无法*据,请求依法*回。
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的《股权*让协议》(原件);证据2、2018年7月25日曾XX签订的《**公****正案》(原件)、《新股东*决议》(原件)及《法*代表人信息》(原件)三份文*;证据1-2证明(1)这四份文*均系曾XX的亲笔签名,原告同意受让彭X的股权,并提供身份信息资料办理法*代表人变更手续,同时*召开了新股东*,形成*新股东*决议;(2)去工商*门办理股权*更手续时,虽然**公**理人员提供给工商*门的文*非曾XX的签字,但并不影响整个事情的真实性,即曾XX成*某某寨**公**东*法*代表人的事实。
经*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七星市监局提供的证据、依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合法*不予认可,某某寨**公**冒曾XX签名,骗取工商*更登记,虚假签字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对被告提供证据、依据三性均认可。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三性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与其提交给被告的身份证内容*致;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该证据本身不能*明*告是被冒用冒签,原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冒用、签名是否真实应*通*公**关*结论及相**迹鉴定予以证实;对证据6的合法*有*议,该证据属于*诉法*定的单*证明*料,应*有*负责人或者制作人签名,而原告提供的证明*具备相***要件,故对合法*不予认可,另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法*实,由法*依法*定,被告不是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和*情人,与银行转账也无关,且对该证据的证明*的有*议,仅能*明某某寨**公**东*间有*纷,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无关,也不能*明*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证明*容*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两位第三人并没有*用原告的名义及没有*反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变更工商*记;对证据6中公**真实性认可,对关*性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力不符*相**求,即使该证据符*相**求但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8中微信聊天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性、证明*容*认可,该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原告与彭X之间的聊天不能*认原告在相**更材料上签字的事实。
原告对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三性不予认可,第三人隐瞒了重要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一直在某某寨**公**工,因为长期拖欠**公*,原告多次催促,某某寨**公**时*股东彭X打电话给曾XX称发放工资要签字,曾XX由于*只有*学文*到**公***签了字,后*告才发现已经**第三人**公**法*代表人。即原告的签字是在彭X的欺骗下所签,也非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文*的形成**是2018年7月25日,申*变更登记的时*是2018年8月8日,按照第三人的说法曾XX签名在前,**公***工商*更登记在后,**公**时*经*曾XX的签名但**公**提供了假冒原告签名的材料,与常*严*不符。另股权*让协议上彭X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该股权*让协议与被告工商*记档案中的材料不符,前部分为打印**分为手写,原告怀*该协议上曾XX的签字形成**与彭X签名形成**不符。且彭X从*要求原告履行股权*让款。另外前述所签文*中有*下错误:1、新股东*的成*“彭X、覃XX”;2、新股东*决议形成**是2018年7月25日,出资时*是2015年12月31日。很明*当时*本没有*股东*决议,应***公**锅给原告所为。被告对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实,对合法*关*性无法*表意见,如果笔迹鉴定为假签名,这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6均予认定、对证据7、8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关*性不予认可。
经*理查*,2015年1月29日设立某某寨**公*,彭X任**公***代表人,并占该**公*95%的股份。2018年8月8日,某某寨**公**托代理人唐XX办理该**公**东*法*代表人变更事项,代理人唐XX向*告七星市监局提供了**公**记(备案)申*书;法*代表人、董*、监事、经*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曾XX的身份证复印*;原股东*决议;新股东*决议;股权*让协议;**公****正案;**公**业执照副本。上述文*均有曾XX落款,经*星市监局审查,于2018年8月8日变更股东*法*代表人由“彭X”为“曾XX”的登记。庭审中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承认前述文*中的落款并非曾XX签名,为此,原告以其权**到损害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2018年7月25日彭X与曾XX签订《股权*让协议》、《**公****正案》、《新股东*决议》、《法*代表人信息》。前述文*均有曾XX签名,但曾XX否认文*内容*其意思表示。曾XX未依据前述文*支*股份转让价款,未参与**公***。
本院认为,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代表人姓名、股东*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七星市监局依法*有*理本辖区内设立、变更工商*记申*并进行审查,对符*条件的申*予以工商*记的法*职责。《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办理**公**记,申*人应*对申*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变更登记,应*向**公**记机关*交下列文*:(一)**公***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书;(二)依照《**公**》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商*政管*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公**更登记事项*及修改**公****,应*提交由**公***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公****者**公****正案”。结合本案,某某寨**公***星市监局申*法*代表人姓名、股东*更登记,七星市监局对某某寨**公**交的申*材料,依照上述条例规定和***商*政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资企业登记申*提交材料规范》,对“**公***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东*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分别*行了审查,认为材料齐*、符*法*形式,登记了某某寨法*代表人姓名、股东*变更。七星市监局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符*上述法*和*范*文*。因此,七星市监局已尽到了审慎*查*务,不具有*错。《最高*民法*关**理**公**记行政案件若干*题的座谈*纪*》“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记的问题”第一、二款规定:“因申*人隐瞒有**况*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以在诉讼中依法*以更正。登记机关*法*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尽到审慎*查*务,原告不申*撤诉的,人民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不更正的,人民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者判决登记机关*行更正职责。**公***代表人、股东*以申*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原则上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证明*告此前已明*该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过相***和**活动的,人民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本案中,某某寨**公***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原告主张*知情且署名字迹不是原告本人的字迹。第三人某某寨**公*、彭X亦当庭承认某某寨**公**供的变更登记材料确实非曾XX签名。第三人某某寨**公**将持有曾XX签名的《股权*让协议》《**公****正案》《新股东*决议》《法*代表人信息》交给登记机关,对第三人某某寨**公**交变更登记材料“舍真取假”的这一反常*象,第三人某某寨**公**能*明*理理由,且原告否认其所签名文*内容*真实性,再结合曾XX的身份、文*,经*能*,股份价款是否支*、是否参与**公***以及曾XX发现其被登记为某某寨**公**法*代表人和*东*,立即提出了异议的情况*看,该变更登记不能*映原告曾XX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主张**,本案属于**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虽然被告只对申*材料是否齐*、是否符*法*形式进行审查,对申*人提交的申*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但依据不真实的材料所办理的登记无继续存在的事实和**基础,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某某寨**公**出的设立登记行为符*《中华*民共和***公**记管*条例》的规定,不具有*错,但因某某寨**公***变更登记时*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理由成*。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桂**七星区市场监督**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公*股东***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