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前任送的钻戒和几十万转账,到底该不该退?
案情简介
陈XX和李XX于2021年确立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并开始谈及婚嫁。2022年初,为表达结婚诚意并筹备婚事,陈XX应李XX要求,向其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的首付”和“筹备婚礼”。此后不久,陈XX还为李XX购买了一枚价值8万元的钻戒作为订婚信物。然而,2023年中,双方因矛盾分手,婚约解除。陈XX认为,上述48万元财物均是基于“即将结婚”这一特定前提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李XX继续占有该财物失去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李XX全部返还。李XX则辩称,这些财物属于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且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返还。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在法律上定性,这不是普通的恋爱馈赠,而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主张,在当代城市婚恋中,为购房、筹备婚礼等事宜给付的大额财物,虽形式不同于传统“彩礼”,但核心目的与功能一致,应参照该精神处理。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在转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正在热烈讨论买房选址、婚礼酒店、见父母日程等具体结婚事宜。明确指出40万元转账备注为“婚房款”,且有后续看房记录佐证;钻戒的购买发票、赠予场景的证人证言(如共同朋友),均能证明其“订婚信物”的属性。强调48万元的数额远超恋爱期间一般性消费或情感表达馈赠的合理范围,与双方的经济水平相比,明显属于为重大共同生活目标(结婚安家)所做的专项付出。同时,我们向法院阐明:此种大额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登记结婚”。现婚约解除,条件确定不成就,赠与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随之消失。若不予返还,将显失公平,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财物价值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在给付48万元款项及钻戒时,双方正处于谈婚论嫁阶段,该赠与行为明显附有“将来结婚”的期待和前提,不同于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普通消费或小额馈赠。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继续占有上述大额财物缺乏合法依据。考虑到部分款项可能已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大部分款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向原告陈XX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钻戒一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