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原告(女)与被告(男)于 2011 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民间典礼仪式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基础薄弱。 2022 年起,被告多次作出侵害原告女儿人身权益的行为,包括深夜进入女儿房间、私自限制女儿人身自由、在公交站殴打女儿阻碍其上学等,原告女儿曾两次报警,警方亦对被告作出批评教育。为保障女儿安全,原告于 2023 年正月初十携女儿回娘家居住,与被告正式分居。 2023 年 3 月,原告曾自行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之间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无任何和好可能性。2024 年 4 月,原告委托山西省XX张晨阳律师,再次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张晨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前次离婚诉讼判决书、接处警及值班登记表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首次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的不当行为及双方分居的状态,有力佐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纠纷,原告首次自行诉讼未获法院支持,委托律师后二次起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之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同时,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最终,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XX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