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991年7月,冯X与秦X、杨X系济南某广播电视大学同班同学,三人结伴从山东赴上海游玩,暂住于上海徐汇区杨X亲属家中,因经济拮据、无钱购买回程车票,三人合谋敲门入户非法获取钱财,并准备了三棱刀、铁棍等作案工具。
同年7月26日9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至上海徐汇区某居民小区,以寻找同学为由逐户敲门伺机作案。在敲开被害人赵XX家门后,三人趁机闯入,持铁棍击打赵XX头部、持三棱刀捅刺其背部等处,后又对闻声出现的7岁被害人杨X某头面部实施击打,致二人倒地。随后三人翻找屋内财物,劫得游戏机一台后逃离现场,途中丢弃作案工具,劫取物品后亦被丢弃。
经鉴定,被害人赵XX系遭钝器打击头部、三角刀类刺器刺破左肺,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杨X某遭外力作用致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三人逃回山东,该案直至2019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山东济南将冯X、秦X、杨X抓获归案。202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X、冯X予以核准追诉。2020年6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XX分院以抢劫罪对秦X、杨X、冯X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杨X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冯X委托曲延波律师参与诉讼,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冯X并非犯罪的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案件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冯X从轻处罚。
另查明,冯X自1992年入职某通信公司济南分公司后表现良好,无任何处分记录。案件审理期间,冯X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及近亲属沟通,赔偿被害人赵XX近亲属66万元,赔偿被害人杨X某40万元,取得了所有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及近亲属亦放弃对冯X的民事赔偿诉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时隔28年被核准追诉的入户抢劫重罪案件,冯X与秦X、杨X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未成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审理中,辩护律师紧扣案件核心量刑情节展开有效辩护,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冯X到案后基本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冯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案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系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秦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辩护要点,找准从轻处罚突破口:本案系情节极其恶劣的入户抢劫致人死亡、重伤案件,法定刑起点高,辩护律师在充分阅卷、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提炼出冯X非主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获谅解、案件超法定追诉期限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形成针对性辩护思路,为法院量刑提供关键参考。
2. 推动刑事和解,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律师积极推动冯X家属与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赔偿协商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冯X家属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全部谅解,不仅弥补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为冯X获得从轻处罚奠定了重要事实基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刑相适应:在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使得法院充分考量冯X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秦X、杨X的量刑形成合理区分,避免了量刑过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4. 专业应对特殊追诉情形,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本案系超过二十年法定追诉期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特殊案件,辩护律师针对该特殊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促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该情节,保障了案件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量刑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