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XX等12名申请人(我方委托人)于2012年4月起陆续入职厦门某网络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营销、运营等岗位。在职期间,公司均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9月15日,申请人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2025年8月工资。次日,公司单方面发布降薪通知,宣布自2025年8月起按比例降低岗位工资并取消绩效工资,未经任何协商程序。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补发,公司未予回应。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发放9月工资时仍延续上述扣减行为,申请人再次提出异议未果。
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2名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育儿假工资、产假工资差额等。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
1. 工资差额:公司单方降薪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8-9月存在工资差额,公司未能举证调薪经过民主程序及协商一致。裁决公司支付12名申请人2025年8-9月工资差额57196.8元、10月工资差额27418.06元,合计84614.86元。
2. 经济补偿: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结合各申请人入职时间、工龄连续计算情况(兰XX、郑XX工龄从关联公司转移并连续计算)及月平均工资,裁决公司支付12名申请人经济补偿共计617036.79元。
3. 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未能举证年休假已休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采信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天数,裁决公司向兰XX等7名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33553.03元。
4. 其他请求:年终奖属企业自主权范围、育儿假无申请记录、产假期间已领取生育津贴,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我方(申请人)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24日解除;
2. 支付2025年7-9月工资差额62994.12元;
3. 支付2025年10月1-24日工资585093.81元(含年终奖等);
4.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17036.81元;
5. 支付2025年度年终奖104209.33元;
6. 支付8名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8216.64元;
7. 支付2名申请人育儿假工资8973.5元;
8. 支付邱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7945.63元。
(注:裁决支持第1项、第2项(部分)、第3项(部分)、第4项(全额)、第6项(部分),驳回其他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的胜诉,是12名员工面对公司单方降薪违法行为的一次集体维权胜X。公司在未与任何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岗位工资、取消绩效工资,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劳动报酬权益。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行为违法,支持了我们关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核心诉求,裁决总金额超过70万元。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仲裁委采纳了工龄连续计算的主张,维护了兰XX、郑XX从关联公司转移入职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年休假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