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原告XX(化名)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
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日喀则市珠峰农产品集散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承包范围包括木工、土建、水电等
劳务及辅材,合同单价770元/㎡,工程保修期1年,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
2021年7月,XX按约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确认实际施工面积19,843.26㎡,总工程款15,279,310.2元。XX
公司已支付14,433,700元,扣除质保金458,379.3元后,尚欠劳务费387,230.9元未付。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
后,XX公司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
2. 争议焦点
XX公司抗辩理由: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系XX施工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并拒绝
返还质保金。
我方核心主张:
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费用,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
工程已于2023年2月完工,质保期已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质量问题;
XX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3. 证据支持
合同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
”,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结算证据: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证实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
质量责任证据: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裁判结果
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
XX公司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
XX公司向XX支付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
驳回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2. 裁判核心逻辑
合同效力:因XX公司及XX均无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XX有权主张工程款。
质量责任:地基回填由XX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监督,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问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
质保金返还:工程主体已于2023年2月完工,质保期1年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保修事项,应返
还质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