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二人合作拟开展餐饮品牌经营,2020 年 10 月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经营该公司旗下餐饮品牌,委托人依约支付品牌授权费 12000 元、运营服务费 41000 元,还按要求采购物料支付 53541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发现该餐饮管理公司未在商务部完成特许经营备案,案涉品牌商标亦未取得实质授权,且未完全履行合同承诺的各项服务义务,双方就后续事宜协商无果,委托人遂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案涉两份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物料损失及利息。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包括案涉两份特许经营相关合同、各项费用支付收据、品牌备案及商标授权查询记录等,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为被告未履行特许经营法定备案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充分举证证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存在法定备案缺失及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的违约事实,同时阐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合同目的无法充分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返还款项等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两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构成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因立案时合同已因期限届满终止,故解除合同的诉请无裁判必要。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可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完全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定被告退还委托人 30000 元;因委托人已实际收到并使用相关物料设备,故驳回其赔偿物料款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退还 30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 342 元,委托人负担 873.5 元,翁鹏威律师代理的原告方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