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委托人张XX(化名)与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烟台市新建商品房
买卖合同》,购买芝罘区某商业广场商铺,总价款49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
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张XX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XX支付首付款25万元,并通过按揭贷款支付24万元,另向开发商指定账户支付6万元“
团购费”(用于享受房价优惠)。然而,截至2022年3月,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工,商铺未完工
且未通过竣工验收,无法按期交房,张X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争议焦点
开发商抗辩理由:
主张已按张XX指示将商铺交付给第三方运营公司,且第三方已支付部分收益,不存在逾期交房;
依据补充协议条款,声称张XX已放弃合同解除权,且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
否认收取6万元“团购费”,认为该费用与开发商无关。
律师代理策略:
证据梳理: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项目停工照片等,证明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且
项目已实质性停滞;
法律论证:补充协议中“放弃解除权”“除斥期间”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6万元团购费虽由第三方账户收取,但张XX在开发商售楼处支付,且开发商无法证明该费用与自身无关,
应视为购房款组成部分;
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合同、撤销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55万元(含团购费)、贷款
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判决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初****号判决:
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3月6日解除;
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XX办理网签备案撤销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开发商返还张XX购房款55万元、贷款利息16,563.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5,484.52元(暂计至2022
年3月8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商承担13,303元。
2. 判决核心依据
合同解除权: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60日,且项目停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补充协议
中限制解除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
购房款认定:6万元团购费虽由第三方账户收取,但开发商无法证明该费用与销售行为无关,应纳入购房款返
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