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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许青山律师 在线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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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有效辩护与法律沟通:向公诉机关与法院充分阐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悔罪态度诚恳等意见,推动法院采纳从轻处罚主张。实现最优辩护结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避免实刑监禁,同时协助被告人妥善处理罚金缴纳等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被告人赵X(女,个体经营者)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 “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被告人熊X(男,店内厨师)按照赵X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 2019 年 11 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件判决结果:

  1. 1、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2. 2、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3. 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2020-05-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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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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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总览 许青山律师,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现任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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