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原告王XX与李XX原为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X与被告李XX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8年育有一女。李XX为维系此关系,在未征得妻子王XX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至2022年期间,擅自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赠与李XX及其妹妹李X。后王XX发现此事,委托本所邹律师团队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X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XX及其妹妹李X返还财产。
庭审中,被告李XX辩称其与李XX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所收款项为投资款和经营费用,并非赠与。被告李X则辩称其仅为李XX经营服装店的个体工商户名义登记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和收款。
邹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和举证,向法庭明确指出:李XX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其与王X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XX基于婚外情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财产给予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李XX及其妹妹,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合法配偶王XX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李XX与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2. 请求判令被告李XX返还人民币432068元及相应利息;
3. 请求判令被告李X返还人民币209893.4元及相应利息;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X与李XX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合伙”。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情而向李XX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李XX应当返还。我方因此取得两大关键胜利:
1. 法律定性成功: 法院明确驳回了被告关于“合伙经营”的辩解,确认了李XX与李XX之间的事实赠与关系无效,捍卫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2. 责任主体明确: 针对李X作为收款方之一的情况,我方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使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款项经由李X或其名下店铺账户,但实际受益人和控制人是李XX,因此判令由李XX承担主要返还责任,避免了因名义收款人不同而导致的执行困难。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确认李XX与李X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王XX、李XX人民币43206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也主要由被告李XX承担。虽然法院驳回了要求李X返还的请求,但判决书中明确该部分款项应由李XX返还,为后续追索剩余款项指明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