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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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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患者因反复胸痛就诊于某省级三甲医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多支冠脉严重狭窄,医院先后为患者实施两次冠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次日安排出院。出院后患者突发严重胸痛,再次急诊入院,确诊为左冠脉急性闭塞、广泛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近亲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支架植入不规范、抗血栓治疗不足、告知义务未充分履行、出院前未复查等重大过错,遂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全部损失。

办案经过

1. 案件承接与证据固定接受患者四位近亲属委托后,我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两次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程记录、费用清单、死亡记录等,固定医院诊疗行为关键环节证据;同步调取尸检鉴定报告,明确患者死亡原因为冠脉粥样硬化伴血栓形成基础上的广泛急性心肌梗死,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2. 专业鉴定申请与推进针对医院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历经多家鉴定机构受理筛选后,最终由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明确医院存在支架植入不规范、术前方案讨论告知不足、抗血小板药物选择不当、未用腔内影像学检查确认支架贴壁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作用。

3. 庭审质证与专业抗辩庭审中,针对医院 无过错、鉴定意见不科学的抗辩,我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医学规范,逐一驳斥医院主张,明确医院诊疗瑕疵直接提升支架血栓风险;同时反驳鉴定机构责任比例过低的意见,主张医院过错对死亡结果存在关键影响,请求法院结合案情合理认定责任。

4. 损失核算与法律主张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等损失,剔除医保已报销部分,明确合理损失范围,精准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医院承担25% 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向患者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1 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医疗过错鉴定费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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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位禄律师,四川蜀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并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拥有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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