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温X与被告王X、王X某、温X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春节前,被告温X某以其与被告王X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告王X转账15万元,同年2月16日当扣利息后转账93750元,数日后又向被告温X某交付现金10万元。上述借款合计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但未出具借条。
此后,被告温X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原告支付多笔款项。2022年1月31日,被告王X向原告出具35万元借条一份,被告王X某、温X某在担保人处签名。2024年1月9日,被告王X又出具《借款结算协议》,确认借款35万元,分七年还清,被告温X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被告王X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名。
因三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 判令被告王X某、温X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本金认定、现金交付举证、还款性质认定、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等多个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关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在还款核算上,法院认定被告温X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王X尚欠本金304641元,后被告王X又归还35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王X某在2024年《借款结算协议》中未签名担保,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X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对被告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结果虽未完全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在关键事实认定上取得了突破,特别是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得到法院采信,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1. 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突破:在被告否认收到10万元现金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通过梳理被告多次出具35万元借条且从未提出异议的事实,结合借款结算协议中金额持续一致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现金交付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债权本金。
2. 还款性质的精准区分:针对被告主张的多笔还款,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区分出其中部分款项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混淆,确保法院正确核算本案借款的还款金额。
3. 利息计算的法律适用:在口头约定月利率2.5%超出法定上限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法院予以采纳,最大限度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收益。
4. 保证责任的合理预期管理:虽然法院未支持连带责任及对被告王X某的保证责任主张,但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准确把握了担保方式认定规则,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被告温X某的一般保证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亲属间借贷、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举证、法律关系梳理及法律适用论证,有效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