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江律师辩护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精简内容
审理法院:四川省越西县XX
公诉机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共六人)
被告人张X辩护人:蒋**、徐存江,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起,被告人X等人为非法开采已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商议私自制造爆炸物用于开采矿石。被告人X主要负责雷管连接线制造,参与指导雷管及炸药的制造工作。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并扣押自制雷管58枚、炮王鞭炮11箱及配制炸药的原料若干,经鉴定烟火药含量为9320克,送检样品具有整体爆炸性能。
量刑情节:
被告人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裁判结果:
被告人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徐存江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作为被告人X的辩护人,在当事人被指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这一重罪的情况下,围绕以下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
从犯地位认定:成功论证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主要负责雷管连接线制造,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主观恶性较小:强调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犯罪后果。
认罪态度良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采纳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处某有期徒刑二年,属于量刑建议幅度的最低刑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处罚结果。本案充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量刑情节、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