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存江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及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其中**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其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达121万余元。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辩护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徐存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
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
**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采纳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
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存江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