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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精准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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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存江律师 在线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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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指出关键事实证据不足、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同时,充分论证被不起诉人具有从犯、坦白、协助抓捕、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实现了无罪效果,充分彰显了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徐存江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其长期在成都从事“跑分”活动,通过租用车辆移动操作,利用银行卡等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存在证据问题。

律师意见(徐存江律师):

辩护人徐存江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中提出以下核心意见:

一、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1.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2. 本案中,辨认笔录显示相关证人不认识被不起诉人,证明其未参与主要犯罪现场;

  3. 被不起诉人供述稳定,与同案人员供述相符,其收取报酬仅为几千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4. 认定其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不足。

二、符合不起诉条件

  1. 被不起诉人所涉罪名较轻,仅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到案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协助抓捕;

  3.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听从他人指挥安排,主观恶性低,违法所得少;

  4. 系初犯、偶犯,因缺少社会经验误入歧途,已认识到错误。

检察院决定: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徐存江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精准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指出关键事实证据不足、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同时,充分论证被不起诉人具有从犯、坦白、协助抓捕、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实现了无罪效果,充分彰显了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 2022-08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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