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投资者唐X(化名)因信赖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中某XX”)公开披露的信息,购入其股票。后该公司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唐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股票并遭受了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其团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90.56元。被告中某XX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团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18)沪74民初xxx号、(2020)沪民终xxx号),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徐晓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X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了科学、独立的核定,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案件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