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赔偿案胜诉!徐X律师代理投资者周X成功获赔全部损失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XX
案情简介:
原告周X(化名)因信任某上市公司(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于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入其股票,后因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造成投资损失。周X委托上海XX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
办案经过: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18)沪74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20)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X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上海XX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