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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律师凭借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利用示范判决机制,精准锁定关键事实与法律争点,推动法院采纳损失核定意见,最终为投资者周某争取到全部诉请赔偿。徐晓律师的专业代理显著提升了维权效率,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虚假陈述赔偿案胜诉!徐X律师代理投资者周X成功获赔全部损失
审理法院信息:上海XX


案情简介:

原告周X(化名)因信任某上市公司(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于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入其股票,后因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造成投资损失。周X委托上海XX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


办案经过: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18)沪74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20)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X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上海XX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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