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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根本不知道 “项目参保≠自动生效”,律师用行政登记时间差把赔偿责任牢牢钉在公司身上

案件详情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滞后致工伤待遇无法核销

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3. 裁判日期2026213

4. 案由: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 核心争议: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

二、当事人信息

· 原告:吴X,建筑木工,在施工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

· 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

三、案件事实

用工与参保情况

o 20248月下旬,原告到被告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6日签订劳动合同。

o 案涉工程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

o 20249815时许,原告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致眼部受伤。

o 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原告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

o 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工伤认定与鉴定

o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o 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资争议

o 劳动合同约定400/天;

o 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原告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

o 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

o 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仲裁结果

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06,898.03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意见

1. 项目已参保,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原告月工资应按6525元认定,不应采信高额主张;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

六、法院裁判理由

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

·本案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参保人员,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273元计算:

·4273×11=4700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16个月)

·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

·9243×16=147888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医嘱支持93天,按9243元/月折算:

·9243÷21.75×93≈39521.79元

··护理费

··住院30天,按150元/天支持4500元。

··医疗费

··凭票据支持8461.67元。

··营养费

1. ·

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营养费项目,不予支持。

七、裁判结果

1. 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513日解除;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例典型意义

1.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

2. 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

3. 实名制登记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不予赔付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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