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姜XX名下,系姜XX与许XX的夫妻共同财产。许XX去世后,姜XX与熊XX再婚。姜XX去世后,经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10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由姜XX与姜XX共有,其中姜XX占六分之五份额,姜XX占六分之一份额。二人于2009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熊XX系姜XX的再婚配偶,自姜XX去世后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原告姜XX诉称,熊XX长期控制房屋并将部分房间出租获取收益,导致原告无法处分该房屋,故请求判令熊XXXX退并返还房屋。
被告熊XX辩称:其与姜XX系合法夫妻,应为第一继承人;姜XX曾留有纸条将房屋给予其子;其年老多病且在北京无其他住房,不同意XX退。
第三人姜XX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姜XX曾起诉熊XXXX退房屋,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熊XX就2009年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亦被驳回。诉讼期间,熊XX将涉案房屋中的中卧室出租,月租金3200元,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涉案房屋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被告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所有权份额。被告虽为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但在产权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其长期无偿占有并使用房屋出租获益,已构成对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判决被告限期XX退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系统梳理了涉案房屋自被继承人去世以来的历次诉讼情况,包括2009年民事调解书、2011年返还原物纠纷案、2016年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等,清晰证明被告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律师重点收集并提交了被告在诉讼期间对外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网页截图、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并非因居住需要占有房屋,而是通过出租获益,有效削弱了被告“无其他住房”的抗辩理由。上述工作促使法院全面认定被告的无权占有事实,最终支持了原告的XX退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