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5年1月,某小型客车与二轮摩托车在景德镇市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人与摩托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死者无责任。死者直系亲属共五人,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肇事方及承保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委托俞律师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经济损失,肇事驾驶人承担补充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3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30万元医保外附加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办案思路: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固定事故责任与损害事实,再依据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合法损失项目,同时按照先交强险分项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 50% 责任比例赔付、非医保用药由医保外附加险兜底的路径设计完整索赔方案,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期、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免责条款等抗辩意见,逐一梳理证据与法律依据予以回应,全程规范举证质证、严格把控诉讼程序,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险范围内,赔偿伤者经济损失 1986.64 元;赔偿死者五位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641961.57 元;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肇事方承担主要部分。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赔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