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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诈骗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从建议三年六个月降至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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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朝丽(林州市)律师 在线
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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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朝丽律师的辩护下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公诉机关原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案件详情

刑事判决书(车X、张X涉嫌诈骗罪案)

案件名称: 车X、张X涉嫌诈骗罪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X辩护人: 马朝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指控:
车X、张X明知上线“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冒充“证券公司线下注资专员”,帮助收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3万元(既遂28万元,未遂25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马朝丽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1. 张X主观上对上游犯罪属于诈骗无明确认知,未参与诈骗共谋或策划;

  2. 张X仅担任司机,按指令转移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

  3. 张X具有坦白、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 采纳马朝丽律师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张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未遂、初犯,依法减轻处罚;

  • 判决: 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公诉机关原建议为三年六个月);

  • 违法所得700元追缴,作案工具没收。





  • 2026-03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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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朝丽林州市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拥有11年丰富执业经验。她深耕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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