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串通投标案判决书归纳
一、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xxxx市xx区人民法院
· 案由:串通投标罪
· 裁判日期:2026 年
二、当事人信息
· 公诉机关:x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XX、王X某、张XX、田XX、于XX(
三、案件事实
2015 年至 xxxx年,张XX伙同王X某、张XX、田XX、于XX,注册及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交叉任职、分工配合,通过围标方式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
1. 张XX统筹、张XX负责注册记账、王X某负责资金、田XX负责竞标材料、于XX参与xx个项目现场竞标与设备安装。
2. 五人共同实施 xx个项目串通投标,总中标金额xx亿余元;于XX参与xx 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xxxx万元。
3.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张XX xx万元、王X某xx万元、张XXxx 万元、田XXxx万元、于XXxx万元,案发后均全额上缴。
4. 到案情况:张XX、田XX系自首;王X某、张XX、于XX系被抓获到案。
四、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
1. 指控:五被告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2. 量刑建议:
· 张XX:有期徒刑xx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王X某、张XX:有期徒刑xx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田XX:有期徒刑xx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于XX:有期徒刑xx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五、辩护人辩护意见(于XX部分)
1. 于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
3.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
六、法院裁判理由
1. 五被告人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指控成立。
2. 张XX系主犯;王X某、张XX、田XX、于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3. 张XX、田XX系自首;王X某、张XX、于XX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均可从宽处罚。
4. 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5. 对辩护人合理从轻意见予以采纳。
七、判决结果
1. 张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xxxx元;
2. 王X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xxxx元;
3. 张XX: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 元;
4. 田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元;
5. 于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元;
6. 全部违法所得xxxx万元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