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被上诉人成功抗辩高管忠实勤勉义务指控
案件简介
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X、冯X、黄X、张X、穆X及原审第三人彭X、苏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科技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审批向关联方某智联公司支付6笔款项共计799万余元(其中500万元为预付款),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要求穆X返还剩余款项609万余元及违约金,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穆X是否具备科技公司高管身份、是否有权决定案涉款项支付,以及其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办案经过
作为被上诉人穆X、冯X、黄X、张X、穆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赵睿韬),我们从以下维度构建抗辩体系,聚焦“穆X非高管、无审批权、未损害公司利益”三大核心:
一、精准界定穆X任职时间与身份,否定“高管”适格性
针对科技公司主张“穆X2019年3月任总经理”,我们提交三组关键证据反驳:
入职时间与劳动关系: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落款2019年6月19日、2020年1月1日)中,穆X仅认可签名真实性,否认其他手写内容为本人填写;提交穆X与某物联公司人事某女士(微信号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2月21日),显示穆X彼时才启动入职手续(提交简历、确认入职科技公司),2月27日首次领取工资(实发4.67万元),证明穆X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此前非公司员工。
社保与职务任命:科技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显示,其为穆X缴纳社保始于2020年12月,与“2019年任高管”矛盾;所谓《人事任命决定》(任命穆X为CEO)系科技公司单方制作,未送达穆X,亦未获其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际履职范围:穆X提交的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某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至8月)显示,其2019年仅为协调某智联公司生产备货,未参与科技公司核心管理,无证据表明其行使高管职权。
二、还原付款审批流程,证明穆X无最终决策权
针对“穆X审批即担责”的主张,我们重点梳理案涉6笔款项的支付链条:
OA审批权限限制:提交科技公司员工苏X创建的5笔付款OA流程(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显示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后续需经某智能科技集团财务(某女士、某女士)、财务总经理(某先生、某女士)、CEO(某先生)、董事长(某先生)等多层审批,穆X不享最终决定权。
控股股东实质控制:通过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某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支付系应某先生要求(如“资金安排在周一支付”“按集团资金计划执行”),且某先生明确表示“付款环节签字担保”“后续补商务合同”,印证支付行为系控股股东方XX,非穆X个人操纵。
款项性质澄清:穆X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用于某智联公司生产备货),并提交与某先生协商“销售计划、备货计划、资金周转”的聊天记录,反驳科技公司“预付款”的定性。
三、排除其他被上诉人责任,强化抗辩全面性
冯X:提交美国某学院《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2019-2020年纠纷期间其在美求学,对某智联公司经营及款项支付不知情;同时确认其系代穆X持有某智联公司股份,未参与实际经营。
黄X、张X、穆X:未参与科技公司管理,无证据证明其与穆X存在共同侵权或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反驳上诉人核心证据,瓦解其主张基础
对科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OA权限开通记录”“销售回款凭证”等,我们指出:OA权限开通不代表高管身份(可能为临时协作),销售回款与款项支付无直接因果关系(回款客户为第三方,与某智联公司无关),且其主张的“551万余元返还金额”计算逻辑混乱(未扣除合理成本)。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穆X在案涉500万元转账时(2019年4月)担任高管;其余5笔款项虽经穆X初步审批,但最终决定权在控股股东方,穆X无独立付款权力,亦无恶意串通证据。故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笔误(销售单价“275元”应为“300.25元”)后,确认一审事实,认为穆X行为不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案件以被上诉人完全胜诉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