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XX,女,汉族,1XX2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XXX,居民身份证号:132X2X1XX20X0X332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XXX,现住原籍,无业,群众。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辩护人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XXX指控事实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2年12月份,被告人XX因信用卡逾期欲办理贷款,于是在网上联系陌生人,对方表示能给其办理贷款,并要求在“XX”APP上沟通,后XX按照对方指示于2022年12月2X日从沧州赶赴石家庄一宾馆,期间食宿、路费都由对方承担,当天XX被对方接到一小区出租房,为对方提供XX银行卡,并提供了绑定的手机以及身份证等,期间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操作转账,XX多次配合刷脸。后XX获利2万元。经查XX提供的银行卡中,仅账号为X21X0001X0032X11X3X的中国XX银行卡有主体、流水和涉案情况,其余三张未被使用。该被使用的中国XX银行,开户日期2022年12月2X日,为涉案电诈嫌疑一级账户,查询时段进款总流水113X03X.4元,其中含涉诈资金4XX11.X1元。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XX赔偿涉诈案被害人XXX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XX主动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对指控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退赃退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庭对XX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被告人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X赔偿涉诈案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XX违法所得二万元由公诉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XX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