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XX(本案原告)与第三人李X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与被告张XX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3年9月至2025年3月,李X在刘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代付购物、充值话费、购买机票等方式,向张XX累计支付款项20余万元,其中多笔转账金额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数字。2025年7月,张XX主动添加刘XX微信,并以“第三人很爱我”“你们已经没有感情”等言论威胁刘XX尽快离婚。刘XX经核实后,确认了丈夫的出轨事实及大额赠与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陕西帜凡律师事务所赵小计律师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1、李X向张XX的转账及消费支出,性质是赠与还是正常消费?
2、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刘XX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3、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被告应否返还?
三、律师代理策略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1、全面取证,夯实事实基础
调取李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逐笔核对转账时间、金额、对象及备注信息;收集李X为张XX在抖音、美团等平台的购物记录、话费充值记录、机票购买记录;固定张XX与刘XX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威胁内容;确认其与张XX的情人关系及赠与事实。
2、精准适用法律,确立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抗辩预判,提前阻断对方主张
针对被告“系消费关系、非赠与”的抗辩,律师通过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520、1314)、李X发微信称呼张XX为“老婆”、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双方情人关系的自认等证据,有力驳斥。
针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律师指出:李X的转账款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属于李X个人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XX作为共有人当然具备原告资格。
针对“部分款项为足浴费”的主张,律师区分认定,将确属第三人通过被告转交的足浴费3000元予以扣除,确保诉请金额客观合理。
四、判决结果
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XX保持情人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李X为维持情人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XX,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扣除被告已返还的45,520元及代转足浴费3,000元后,被告实际获得的不当得利为153,121.90元,应当全额返还;被告还应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8月29日(最后一次转账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153,121.90元及利息(以153,121.9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引发的返还纠纷。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伦理和财产秩序的维护,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无论转账名义为何,只要实质是维系婚外情关系,法律即给予否定评价。
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不仅追回本金,还判令支付自不当得利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最大限度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未能证明转账属于正常消费或李X个人财产,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