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41万索赔“零赔付”:律师如何通过“因果关系”破局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林荔枝律师 在线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969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需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完成对“因果关系”这一关键要件的举证,导致其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凌晨,原告驾驶车辆因爆胎发生侧翻。随后,被告驾驶的重型货车与原告侧翻车辆发生碰撞。原告本人当时已转移至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外,后在无任何车辆、人员接触的情况下,因“受到惊吓”坠落至边坡外受伤。

原告主张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1.5万余元。

(二)焦点问题

1. 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伤”?

2. 被告的驾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原告因二次事故引发意外坠落,索赔高达413,815.22元。面对巨额索赔,我所杨平律师接受被告及保险公司委托,迅速梳理案情,精准抓住核心破绽。

杨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原告坠落受伤系“无任何车辆接触”的独立意外,与被告的驾驶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成功引导法院采信该观点。最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辩护,力挽狂澜。四川融创律所用实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无辜者免于担责。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结果说明:

不赔偿:被告及财险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原告主张的413,815.22元全部被驳回)。

承担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91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核心原因:法院认定原告的摔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其人身损害与被告的驾驶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为什么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请?】

这起案件之所以具有典型意义,在于它厘清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两个核心法律概念:

1. 因果关系是赔偿的基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的货车确实撞上了原告的车(第二次事故),但原告的人身伤害(坠落受伤)发生在警方记录的“无任何车辆接触”的状态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坠落受伤是被告驾驶行为的直接结果。

2. 举证责任的“分水岭”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的碰撞导致其惊吓坠落,但警方的接处警回执作为公文书证,已经明确记载了“不慎摔伤”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反证或进一步证据推翻这一事实,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即使存在时间、空间上的接近,也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

● 被告车辆并未直接接触原告本人;

● 原告的跌落行为发生在自身脱离事故车辆之后;

● 原告的惊吓、坠落等行为缺乏与被告行为的直接、必然联系。

  • 2025-03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林荔枝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荔枝律师
5.0分服务:2969人执业:6年
林荔枝律师
31510000****86480 执业认证
  •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1号嘉园大厦5层
林荔枝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擅长通过调解谈判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办理了大量婚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擅...
  • 181 2187 105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