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盐山县XX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130X2XX00XX2XXX2。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王艳翠、薛XX,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130X02XXX2110X0U。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130X211XXX0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盐山县XX大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XX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沧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山县XX大楼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X00万元,截止至2023年X月10日欠利息X3X11231.13元。2023年X月11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X倍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沧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X月1日前还清以上借款全部本息。
二、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201XX元,保全费X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