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XX民事判决书
(2026) 鲁 17xx 民初 1xxx 号
原告:史X,男,1977 年 4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770419XXXX。
原告:史X,男,1980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乡镇某行政村某村。公民身份号码:372XXXX800109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山东XX律师。
被告:敖X,女,1956 年 2 月 4 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某路。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560204XXXX。
被告:刘X,男,1955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某路。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550810XXXX。
原告史X、史X与被告敖X、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100000 元、利息 4000 元及诉后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购买被告位于单县单丰路附近的工业厂房,2025 年 12 月 12 日支付购房预付款 100000 元,被告出具收条。后被告不再推进售房事宜并表示不再出售,原告要求退还预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定事实:
二原告购买被告所述房产并支付 100000 元预付款,后发现案涉房屋登记在案外公司名下、用地为工业用地,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被告将预付款退还至案外人杨X,未按约定直接返还原告,原告未收到该笔款项。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本院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 110000 元,原告预付保全费 1550 元。2026 年 1 月一年期 LPR 为 3.0%。
本院认为:
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协商解除后被告将款项退给非合同当事人的案外人,未完成对原告的退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预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X、史X购房预付款 1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4.5% 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 1190 元、保全费 1550 元,由被告敖X、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