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健康权受损赔偿纠纷案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沛县XX案件类型:民事案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未成年人):徐X,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某小区,法定代理人徐X(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化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某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后续纠纷中遭他人殴打致身体受伤引发的健康权侵权赔偿纠纷。2023 年 6 月,原告徐X(未成年人)与被告张X的近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事故处理事宜产生争执,被告张X采取殴打方式对未成年人徐X实施侵害,导致徐X头部受伤并入院治疗。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徐X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纠纷系因交通事故引发,原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已接受行政处罚,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酌情调整。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是否存在过错、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合法有据、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原告徐X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后,考虑到原告为未成年人,身心均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律师第一时间启动案件办理流程,全面开展证据收集与案情梳理工作。
律师首先详细询问事件发生经过、治疗过程、伤情状况,指导当事人完整保存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公安机关处理材料等关键证据,固定侵权事实与损失金额。针对本案核心问题 —— 被告殴打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认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逐项梳理原告合法损失,明确诉讼请求,规范起草起诉状,确保诉求清晰、于法有据。
庭审过程中,程XX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展开充分举证与质证,清晰还原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受伤治疗的完整事实,重点强调原告为未成年人,其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针对被告提出的 “原告存在过错”“赔偿项目无依据” 等抗辩意见,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原告在本次侵权纠纷中不存在过错,被告殴打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律师结合未成年人伤情、治疗天数、护理需求、就医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等客观事实,对各项损失进行合理主张与充分说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的合理损失,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全程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参与庭审,清晰陈述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撑。
四、案件结果
江苏省沛县XX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因纠纷殴打未成年人徐X,致原告头部损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 4667.81 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各项损失共计 4667.81 元;
- 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张X负担主要部分,原告负担次要部分。
判决理由: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被告殴打未成年人致其人身损害,具有明显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交通费结合原告年龄、伤情及就医情况依法酌定;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存在过错的抗辩无证据佐证,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