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之网店售假侵权责任认定与赔偿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知名照明灯具生产企业,持有多项合法注册商标,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翟X,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X,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杨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董X,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新沂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系 “XX” 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照明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2023 年,原告发现淘宝平台一家网店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假冒原告品牌的灯具产品,侵权销售额高达 97 万余元。原告经公证取证后,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网店注册人张X及实际使用关联人董X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20 万元。庭审中因网店已关闭,原告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仅主张赔偿责任。
被告一张X辩称,其仅为网店注册人,并未实际经营,网店交由董X使用,相关收益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共同被告。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被告张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网店注册与使用流转过程、资金流向、侵权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细致分析责任主体与侵权程度。
律师围绕以下要点开展代理工作:
- 阐明张X仅为网店名义注册人,未参与实际经营、未获取收益,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 举证证明网店实际由他人控制使用,试图厘清实际侵权主体,减轻委托人责任;
- 针对原告主张的 20 万元高额赔偿,结合侵权情节、获利情况、品牌影响等提出合理抗辩,请求法院依法调低赔偿数额;
- 参与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尽管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但律师通过专业抗辩,为委托人降低了赔偿压力,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与责任边界。
四、案件结果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张X、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 万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 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营的网店使用相同商标销售假冒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 二被告分别作为注册人与使用人,对网店经营具有管理与控制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第三方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销售金额、原告维权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14 万元。
程XX律师个人价值总结
程XX律师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精准梳理责任主体与案件事实,依法提出专业抗辩,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扎实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