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仲裁纠纷案
一、审理机构信息
审理机构:徐州仲裁委员会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仲裁程序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镇XXX公司委托代理人:蒋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徐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XX、程X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 年 7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塑钢窗和防盗门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学校塑钢窗及防盗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 237387.6 元。申请人完成施工后,主张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 167387.6 元及逾期利息,提请仲裁要求支付欠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已支付部分款项,主张应扣除质保金、垫资利息、延期违约金、墙体修复费用,并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修复损失 1.2 万元并开具 13% 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金额、质保金扣除、逾期利息起算点、修复损失及开票义务。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徐州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及调解工作。
- 梳理合同条款、付款记录、验收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已付款金额、工期、质保金、垫资利息、维修义务等核心事实。
- 庭审中围绕已付款数额、5% 质保金未到期、申请人逾期完工、门窗安装造成墙体损坏、开票系法定义务等要点充分抗辩。
- 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提出应依法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及不合理诉求;针对反请求,明确开票义务及修复损失的法律依据。
- 协助仲裁庭厘清工期、验收时间、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关键事实,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同权利与抗辩利益。
四、案件结果
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 135518.22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按 LPR 计算);
-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驳回被申请人其他反请求;
- 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裁决理由:
- 申请人已完成施工,有权主张报酬;已付款认定为 9 万元,另 1 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 5% 质保金因质保期未满予以扣除,垫资利息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 逾期付款利息自工程交付后 30 日起算;
- 被申请人主张的 1.2 万元修复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开具发票系收款方法定义务与附随义务,申请人应予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