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徐X,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杨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原告将型号为诺亦腾 PN3pro 的动作捕捉设备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满后,被告未及时返还设备并产生占有使用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设备原物、支付占有使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原告徐X委托后,全面梳理租赁事实、设备交付记录、占有使用费计算依据等证据材料,明确原告合法诉求。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积极与被告协商沟通,兼顾双方履行能力与债权实现保障,推动双方就占有使用费支付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促成合法可执行的调解协议。
四、案件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 被告欠付原告占有使用费 18720 元,分两期支付:2025 年 11 月 10 日前支付 9360 元,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9360 元;
- 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理由: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权利义务明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