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 委托投资款返还及债务加入责任认定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合伙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吴X,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王X,江苏、山东两地律师。被告:于X、张X,二人均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于X相识,于X以有废旧物资货源为由,让原告陆续转账共计 796000 元。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款项,于X仅返还 208000 元,剩余款项以 “合伙投资”“资金压货”“用于买地” 等理由拖延。原告报警后,被告张X表示愿意共同偿还,构成债务加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未清算不应返还,且张X未实际使用款项。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原告吴X委托后,全面梳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公安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厘清案件核心事实: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无共同出资、无共担风险约定、无合伙账目,实为委托付款关系。
律师代理重点:
- 论证案涉款项并非合伙出资,而是委托购货的资金,原告明确只要求返还本金;
- 固定被告于X多次承诺还款的证据,认定双方已达成退伙 / 退款合意;
- 依据聊天与录音证据,认定张X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 驳斥 “合伙未清算” 抗辩,指出二被告无法提供合伙账目、经营记录、盈亏凭证,抗辩不成立。
庭审中,律师完整举证质证,清晰还原事实,有力支持原告诉求。
四、案件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全面胜诉:
- 被告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588000 元;
- 被告张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三人存在合伙关系,无合伙合意、无共担风险、无合伙账目;
- 原告要求退还本金,被告于X多次承诺返还,应依法支付剩余款项;
- 被告张X明确表示愿意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 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曾明确只主张本金,故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