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营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等业务。法定代表人:夏X,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理想律师,专职代理本案诉讼。被告:王X,男,房屋所有权人,个体居住。
2023 年 2 月,被告将其位于新沂市某小区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施工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完成了水电、吊顶、墙面、地面等大部分装修工程,并垫付了大量前期费用。施工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装修款项,剩余装修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程理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未履行赠送物品的承诺,构成违约,因此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三、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详细核实装修合同、施工记录、沟通记录、付款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全部证据,固定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逐项进行法律分析与事实核实,明确指出:原告已完成大部分装修工程,被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应当支付对应工程价款;被告以未完全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程理想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举证、充分质证,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诉讼主张,有力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完整呈现原告的合法、合理诉求。
四、案件结果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程理想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52000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理由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揽人已完成相应装修工程,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支付对应工程价款。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履行瑕疵,但被告直接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不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已完工程量、案件实际情况等,法院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