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赵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 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律师。被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2013 年,被告因承建小区住宅楼项目,以 0.4 元 / 块的价格向原告赊购红砖,双方核算后确认总货款 403900 元,已付 20 万元,尚欠 203900 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温律师代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货款本金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法院结合双方陈述与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货款 203900 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6.825% 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被告应支付货款,并按合理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核定利息计算标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