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许X(男,2008年11月出生,未成年人)通过QQ结识被害人瞿X(女,2009年12月出生)。二人互告年龄后于当晚确立恋爱关系。次日,许X邀约瞿X外出游玩,下午许X先行返回家中。当晚19时许,瞿X联系许X称无处可去,许X便邀其到家中。当晚在许X卧室内,瞿X自愿与许X发生性关系。
2023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对其取保候审,后侦查终结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认定认为,许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受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许X的辩护人。经阅卷、会见及社会调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双方系自愿恋爱关系:许X与瞿X通过QQ相识后自愿确立恋爱关系,案发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系瞿X主动联系并自愿前往许X家中,双方均无强迫行为,瞿X亦明确陈述系自愿。
2.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许X与瞿X年龄相近(相差不足一岁),二人系未成年人之间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严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形。
3. 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案发后许X及家属积极沟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许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化解。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认定许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策略反思:
· 第一时间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为当事人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 调取关键证据:重点梳理QQ聊天记录、双方年龄证明、谅解书等,证明双方自愿及年龄相近。
· 开展社会调查:向检察院提交许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等材料,证明其无社会危险性,无再犯可能。
· 积极促成谅解:协助双方家庭沟通,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书面谅解,消除社会矛盾。
本案成功为未成年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避免了刑事处罚记录,保住了其继续求学、回归社会的机会。
【律师价值】
· 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准确援引“两高两部”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年龄相近、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服检察机关不按犯罪处理。
· 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参与听证、沟通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充分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结果导向:最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理想结果,远优于定罪免刑或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