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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未成年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避免了刑事案底对未成年人前途的毁灭性影响,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X(男,未成年人)通过“快手”APP结识被害人胡X(女,12周岁)。二人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2024年8月17日下午,刘X邀请胡X到其朋友位于某市城郊办事处跑马场社区的家中玩耍。刘X支开同行的其他朋友,单独与胡X在卧室内发生一次性行为。次日凌晨,刘X从胡X朋友熊X(女,12周岁)处得知胡X心情不好,随即前往胡X家中。三人在胡X卧室聊天,熊X离开后,刘X与胡X再次发生性行为。

2024年9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刘X抓获。同年9月5日刘X被刑事拘留,9月19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0月,刘X及家属向胡X方赔偿人民币9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胡X方出具谅解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刘X涉嫌强奸罪移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辩护人接受刘X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走访,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双方系自愿恋爱关系,无暴力胁迫:刘X与胡X通过“快手”相识后自愿确立恋爱关系,两次发生性关系均系双方自愿,无任何强迫、威胁或诱骗手段,被害人陈述亦明确表示自愿。

2.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情形:刘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2008年10月出生,案发2024年8月,年龄15周岁余),胡X虽未满十四周岁,但二人年龄相差不足两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刘X仅系恋爱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或严重心理创伤,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3.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案发后刘X及家属主动向被害人方赔偿9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刘X刑事责任。

4.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家庭具备监护条件,再犯风险低,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X的行为属于“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策略反思:

· 精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一时间锁定“两高”关于未成年人性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区分于普通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按犯罪处理。

· 积极促成和解赔偿: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协调双方家属,促成95000元赔偿及谅解书,为不起诉奠定事实基础。

· 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向检察院提交刘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社区评价等材料,证明其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方针。

· 程序权利保障:申请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确保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全面落实。

本案成功为未成年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避免了刑事案底对未成年人前途的毁灭性影响,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

【律师价值】

· 法律适用精准: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区分“犯罪”与“不认为是犯罪”的界限,改变案件定性走向。

· 谈判与调解能力:在被害人方情绪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多次沟通促成95000元赔偿及谅解,化对立为和解,为不起诉扫清障碍。

· 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运用:推动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分案处理等特殊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 结果最优化:取得完全不起诉(无罪)结果,远优于附条件不起诉或定罪免刑,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记录,可正常求学、就业,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2025-03-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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