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借款经过与纠纷起因
2019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2万元,约定借期至2020年6月7日,并承诺违约后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向被告转账共计12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
同日,被告再次以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当即支付宝转账。此后至2020年7月,被告又陆续以微信、支付宝向原告借款数十次,累计金额达502,035元。期间被告也有XX还款。至2020年11月,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发生的借贷及还款交易共计超过50笔。所有后续借款均未再补写借条。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难点一:后续借款无书面借条,借贷合意难以证明。 除第一笔12万元外,其余549,335元(含当日3万元、后续502,035元及微信17,300元)仅有转账记录,被告若抗辩为其他经济往来(如合伙、赠与、归还其他债务),原告将面临举证失败风险。
难点二:被告失联、拒不到庭,无法通过自认简化事实。 被告在借款逾期后长期不接电话,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起诉后,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这意味着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原告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难点三:滚动借款与还款交织,账目复杂易出错。 双方两年内互有转账,被告累计还款273,865元。如何准确区分每笔款项性质、计算出尚欠本金395,470元,需要精细化梳理。
三、代理策略与行动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采取了以下关键措施:
全面调取电子支付凭证: 指导原告导出支付宝、微信全部交易记录,按时间顺序逐笔列明转出、转入金额,制作资金流向汇总表。同时将被告所有还款(共计273,865元)从总出借金额(669,335元)中逐一扣减,得出精确欠款数额。
挖掘关键“自认”证据: 从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中,提取到被告于2023年4月12日发送的“再给我一天时间,明天一定,抱歉了”等内容。该短信虽未明确欠款金额,但结合前后文“欠我的76万元”等原告陈述,法院认定被告未予否认,构成对欠款事实的间接认可。
合理调整诉讼请求: 原诉请中主张了逾期利息(按LPR计算4.4万余元),但考虑到被告偿债能力有限且下落不明,为加快判决生效、减少执行风险,我当庭申请放弃利息部分,仅保留本金及律师费。法院准许后,判决结果更纯粹、更易执行。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后续549,335元转账主张为借款,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其他性质,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认定总借款669,335元,扣减被告已还款273,865元,尚欠本金395,470元。借条约定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95,470元及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8,02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案以缺席判决方式全面支持原告诉请,为当事人避免了长达数年的坏账风险。
附:判决书全文(隐私保护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苏0XXX民初XXXXX号
原告:李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另一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已隐去)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某区某村。
原告李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5470元及利息(利息以395470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44467元;2.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47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经原告核对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6933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95470元未归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8日,被告张X向原告李X出具借条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如有违约,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2019年12月8日,原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12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20000元的收条。
2019年12月8日,原告再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30000元。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原告又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共计502035元,被告支付宝转账给原告共计257765元。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共计17300元,被告微信转账给原告共计16100元。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为此,原告与江苏XX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8000元。
原告向本院陈述称,被告在2019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了120000元后就分开了,之后被告打电话给自己说还需要借钱,所以在当天又转账了30000元给被告;2019年12月9日之后转账给被告的502035元均为被告借款,因为疫情原因,双方见不了面,所以后续借的钱就没有打借条。为证明其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的短信聊天记录。2023年3月6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张老板,你想怎么样,这年都过完了,欠我的76万元,你打算什么时候支付给我!就这样一直不接电话,你感觉你躲的了吗?还是说要我去你老家找你!”2023年4月12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再给我一天时间,明天一定,抱歉了。”
上述事实由借条、收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短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2019年12月8日,被告张X向原告李X出具借条借款120000元,原告依约将120000元转账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对于原告后续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被告的549335元(30000元+502035元+17300元),原告主张为被告借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为其他性质的款项,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故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69335元。因被告陆续转账给原告共计273865元(257765元+161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39547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395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借款395470元;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律师费8000元。
(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收款账户信息已隐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