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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经营门店引发纠纷,姜静律师代理二审,厘清法律关系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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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门店投资合伙纠纷。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资 20 万元,约定占有门店 5% 份额,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及实际履行方式开展合作。合作一段时间后,门店转让关闭,上诉人主张双方为股权转让关系,以未办理工商登记、无法实现股东权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 20 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并要求被上诉人公司及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仅判决按转让款比例分配 35000 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姜静、李勇律师提起二审,力争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姜静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专业代理:
  1. 定性法律关系:严格区分 “股权转让” 与 “个人合伙”,指出分公司依法不具有股权可转让性,双方约定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经营”,符合合伙特征。
  2. 固定履行事实: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财务群报账、分红记录、经营参与凭证,证明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收取分红,并非单纯股权受让。
  3. 规范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编相关规定,主张合伙终止后应先行清算,在未清算、无法确认盈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
  4. 厘清责任主体:明确总公司、分公司并非案涉合作相对方,上诉人亦未举证财产混同,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属于个人合伙关系而非股权转让,门店已转让、合伙关系实际终止,在未完成合伙清算的前提下,上诉人直接要求返还全部 20 万元投资款缺乏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一方终审全面胜诉
本案中,姜静律师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精准抓住法律关系定性、证据链、分公司股权属性、合伙清算等关键要点,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实现二审翻盘胜诉,充分展现了在合同纠纷、合伙纠纷、二审诉讼、公司与分公司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与庭审经验。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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