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2024年1月9日,被告李X驾驶小型轿车在浙江岱山县某路口起步时,与原告戴X(时年70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戴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戴X伤后住院手术,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同等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伤残系共同作用,仅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戴X超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
毕罗春律师代理戴X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残疾赔偿金全额支持:保险公司主张伤残系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只赔50%。律师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采纳,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70.426元。
超龄误工费获支持:律师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收入明显减少,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法院认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权益。
三、毕罗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毕罗春律师代理七旬原告,在保险公司以“伤残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为由主张减半赔偿时,精准援引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成功论证个人体质不减轻侵权责任,为原告争取到全额残疾赔偿金。同时,通过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受伤前后收入明显减少,打破“超龄不赔误工费”惯例,获赔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合计13.3万余元,有力维护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
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