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陈XX与申请执行人山东 xx 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山东 xx 公司依据济南高新仲裁委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 (20xx) 第 12xx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XX认为该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方证据系歪曲解读,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异议,委托杨蕾律师代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 1.法院受理陈XX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异议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 2.杨蕾律师代理陈XX提出三项核心异议理由:
- ①仲裁委在陈XX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情况下仍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②变更开庭日期后未依法送达,直接公告送达剥夺当事人质证、辩论权;
- ③对方将工资当作竞业禁止补偿金,证据系歪曲解读。
- 3.法院围绕仲裁程序合法性、证据效力等焦点逐一审查认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仲裁委变更开庭日期后未依法送达、直接公告送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异议理由成立。最终裁定:不予执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 (20xx) 第 12xx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