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经典辩护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犯认定与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化名),男,1997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24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戴X经上家人员指示,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安排涉案人员郁X驾驶车辆至盐城市亭湖区环城西XX附近,以虚拟货币交换的方式,取得网络诈骗被害人蒯X被骗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放置在该车辆内。当晚,戴X从该车辆内取得上述现金10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藏匿在另一车辆内,将另外5万元交给他人。
2024年9月2日下午,戴X经上家人员指示,再次安排郁X驾驶车辆至无锡市梁溪区富城XX附近,以虚拟货币交换的方式,欲获取网络诈骗被害人任X被骗的现金人民币7.5万元时,郁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笔7.5万元犯罪未遂。
2024年9月3日,戴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蒯X被骗的10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戴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电信诈骗赃款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涉案金额17.5万元(其中10万元既遂、7.5万元未遂),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郭长源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戴X的指定辩护人后,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从犯地位:戴X受上家指示安排他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部分犯罪未遂:第二笔7.5万元因同案犯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赃款已追回:10万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成功推动减轻处罚
郭长源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论证:
地位较低:戴X系受上家指示行事,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
作用有限:在犯罪链条中仅负责安排他人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犯罪;
从犯依法从宽: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积极论证犯罪未遂情节
郭长源律师指出,第二笔7.5万元因同案犯被当场抓获而未能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情节对于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四、系统梳理从轻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郭长源律师系统梳理了对戴X有利的量刑情节: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第二笔7.5万元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赃款追回:10万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已降低。
五、庭审精准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阐述以下辩护意见:
戴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笔7.5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戴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戴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涉案1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已有效降低;
综合全案情节,恳请法庭对戴X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罪名成立:戴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
从犯认定:戴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意见采纳: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戴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涉案财物处理:
扣押在案的用于犯罪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