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贷款诈骗案有效辩护】郭长源律师代理业务员杜X,成功争取从犯认定获缓刑判决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郭长源律师 在线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4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14万余元贷款诈骗案中,精准论证当事人杜某的从犯地位,系统运用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杜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经典辩护案例:贷款诈骗案从犯认定与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化名),男,1992年出生,初中文化,原系某财税服务公司业务员

辩护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同案被告人:汪X、钟X(均化名)

案情概述

2022年至2023年间,李X、李X兵(均另案处理)以某财税服务公司等名义,组织马X、詹美、高群、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汪X、钟X、杜X等人,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为由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如下:业务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全国各地的企业负责人,谎称可以提供高额低息贷款,并以发送虚假银行授信截图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邀约被害人至无锡;然后由业务组长与被害人进行面谈,由操单员、业务员使用被害人手机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继续以言语欺骗、删除手机内贷款痕迹等方式,向被害人隐瞒实际贷款的真实利率、渠道、还款方式、期限等与前期承诺不符的事实,再以服务费、担保费、前置利息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杜X作为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法,参与诈骗被害人卢X、尹X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24年1月3日,杜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杜X退出赃款人民币7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杜X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的贷款诈骗案件,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郭长源律师接受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杜X的指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郭长源律师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1. 从犯地位:杜X仅系底层业务员,受公司上级指挥,未参与犯意提起和犯罪所得分配;

  2. 参与金额相对较小:参与诈骗金额14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

  3. 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

  4.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5. 部分退赃:退出赃款75,000元,体现悔罪态度;

  6.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二、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成功推动减轻处罚

郭长源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论证:

  1. 地位低微:杜X仅系犯罪集团最底层的业务员,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未参与决策;

  2. 作用有限:在诈骗链条中仅负责前期电话联系和邀约客户,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

  3. 从犯依法从宽: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系统梳理从轻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郭长源律师系统梳理了对杜X有利的量刑情节:

  1.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部分退赃:退出赃款75,000元,体现悔罪态度;

  5.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四、积极推动退赃,展现悔罪态度

郭长源律师积极与杜X及其家属沟通,阐明退赃退赔对于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意义。在律师的协调下,杜X尽力退出赃款75,000元,以实际行动表明悔罪态度,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庭审精准辩护,争取缓刑判决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阐述以下辩护意见:

  1. 杜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杜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杜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杜X退出部分赃款,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5. 杜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6. 综合全案情节,杜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杜X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2. 从犯认定:杜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坦白认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5. 部分退赃: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6. 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杜X予以减轻处罚。

  7. 缓刑适用:根据杜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同案判决

  • 汪X(参与诈骗27万余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 钟X(参与诈骗21万余元):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涉案财物处理

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依法发还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犯罪数额范围内继续退赔,并与相应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暂扣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笔记本、工牌等物品予以没收。


  • 原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郭长源律师
郭长源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郭长源律师
5.0分服务:404人执业:7年
郭长源律师
13202201****7039 执业认证
  •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188号12楼
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 137 7105 7687
  • 13771057687
保存到相册